失信被执行人 |
辽源市信江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40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0115民初51299号 |
案号 |
(2020)沪0115执61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邹其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梅芳归还借款75万元; 二、被告邹其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梅芳支付借期内利息15,000元; 三、被告邹其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梅芳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上述第一项主文内欠款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四、被告邹其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梅芳支付律师费5,000元; 五、被告上海融奇信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辽源市农合世家实业有限公司、辽源市信江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上海融奇信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辽源市农合世家实业有限公司、辽源市信江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邹其德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0-03-18 |
发布时间 |
2020-06-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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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姜素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4000540618885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辽源市西安区东西孟工业园区企业孵化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