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金华市唯姿秀化妆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57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浙0702民初05488号 |
案号 |
(2016)浙0702执28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华市唯姿秀化妆品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原告杨红芳货款120570元及利息3000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货款15000元,2016年7月31日前支付货款30000元,2016年8月31日前支付货款30000元,剩余货款及利息于2016年9月30日前付清。二、若被告未按约履行上述协议,则原告有权就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并要求被告加付违约金15000元。本案受理费1506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随最后一期货款一并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婺城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6-07-08 |
发布时间 |
2016-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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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高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701595767648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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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秋滨工业区金星北街398号三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