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彭小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3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502民初3105号 |
案号 |
(2017)赣0502执4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彭小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银根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支付利息63000元(暂算至2016年8月25日),并按月利率1.5%继续支付从2016年8月26日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周秋根、新余市和益家具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胡银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20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由原告胡银根承担134元,被告彭小安承担7056元,被告周秋根、新余市和益家具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3-20 |
发布时间 |
2017-04-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