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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秋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02********77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502民初3105号
案号
(2017)赣0502执4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彭小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银根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支付利息63000元(暂算至2016年8月25日),并按月利率1.5%继续支付从2016年8月26日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周秋根、新余市和益家具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胡银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20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由原告胡银根承担134元,被告彭小安承担7056元,被告周秋根、新余市和益家具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7-03-20
发布时间
2017-04-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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