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平顶山海威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72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972民初2704号 |
案号 |
(2020)粤1972执18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21200600791】。一、限被告平顶山海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联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53050元;二、限被告平顶山海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联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953050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东莞市联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平顶山海威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8072元,其中受理费2307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东莞市联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000元,被告平顶山海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607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时间 |
2020-06-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江金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00057235628A |
登记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平顶山市鲁山县产业集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