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31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7民初8679号 |
案号 |
(2020)苏0507执13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截至2019年10月20日的贷款本金13194327.95元、期内利息20524.51元,合计人民币13214852.46元。被告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应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支付以期内利息20524.5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复利,以及以尚欠贷款本金13194327.9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至日止的罚息。二、被告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99843元。上述第一、第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被告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天津点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余海峰对被告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138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56382.5元,由被告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点我信息科技有限公15司、余海峰共同负担(被告方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时间 |
2020-06-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皓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70831522798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相城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5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