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泉州晟翔鞋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55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582民初9385号 |
案号 |
(2020)闽0582执8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泉州晟翔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志见货款 14万元及自 2019 年 8月 2 日起至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100 元,减半收取计 1550 元,由被告泉州晟翔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1-17 |
发布时间 |
2020-06-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剑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82315533709F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高坑村高登西路7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