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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淑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02********56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渝民初字第00252号2015年渝民初字第00252号
案号
(2015)年渝执字第006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晏国平、胡淑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银根借款210万元及支付利息12.6万元(算至2014年12月24日),并按月利率2%支付从2014年12月25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新余市南国家具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246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晏国平、胡淑兰承担,被告新余市南国家具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5-05-26
发布时间
2016-04-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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