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洪裕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611********J81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306民初16820号 |
案号 |
(2019)粤0306执222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194633574】。一、被告江西洪裕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煌朝玻璃有限公司货款287129.2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87129.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8年5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煌朝玻璃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地,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471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时间 |
2020-06-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詹森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121MA35TMJ81L |
登记机关 |
上饶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茶亭产业园腾飞东路1号南洋国际厂房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