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莱芜市天龙家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57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莱中商初字第88号 |
案号 |
(2015)莱中执字第000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莱芜市天龙家具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并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二、被告山东国和盛泰工贸有限公司、王会清、陈洪利、陈国梁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国和盛泰工贸有限公司、王会清、陈洪利、陈国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莱芜市天龙家具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在莱芜市莱城区林业局设定抵押的编号为2012005项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给付义务,限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被告逾期不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04-23 |
发布时间 |
2016-0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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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会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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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莱城区牛泉镇政府院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