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莱芜市天龙家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57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钢商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钢执字第007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莱芜天正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里辛信用社借款本金590000元、利息501272.95元及自2015年6月22日起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莱芜市天龙家具有限公司、莱芜市万鑫隆经贸有限公司、韦芳、王会清、鹿志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借款人山东莱芜天正板业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钢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10-09 |
发布时间 |
2016-0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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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会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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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莱城区牛泉镇政府院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