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义乌市罗雅化妆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4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82民初1842号 |
案号 |
(2017)苏0582执4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义乌市罗雅化妆品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张家港市兆丰雾业有限公司货款173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可汇入当事人指定的银行账号或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账号:468964346384,开户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营业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16元、公告费430元,合计4346元,由被告义乌市罗雅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1-11 |
发布时间 |
2017-0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洪月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782074010957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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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浙江省义乌市后宅特色工业小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