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311********45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安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安执字第007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限被告黄勃、刘艳、江西金凤凰家具有限公司、萍乡市黄金经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293289元。2、被告张瑞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5-08-24 |
发布时间 |
2015-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