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咸宁市兴耀华模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36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1202民初2136号 |
案号 |
(2019)鄂1202执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民二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咸宁市兴耀华模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淞普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81703.47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5017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9月20日计算至2016年11月30日止,如被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清货款,则违约金按此利率标准继续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被告咸宁市兴耀华模型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0元,由被告咸宁市兴耀华模型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1-02 |
发布时间 |
2019-0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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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曾振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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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咸安区凤凰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