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303********76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1626民初1959号判决 |
案号 |
(2017)鲁1626执18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1)、邹平美德家具有限公司(2)、山东精诚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3)、郭鹏(4、)郭思春,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0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7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9日计算至2015年10月23日按照年利率8.4%计算;自2015年10月24日至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按照年利率10.92%计算)。 2、各被申请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本案诉讼费60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10-13 |
发布时间 |
2018-0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