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思尔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75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27民初1387号 |
案号 |
(2020)冀1127执5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书刚、姚桂霞于2019年6月10日前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借款本金25万元,2019年7月10日前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借款本金25万元,2019年8月10日前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借款本金25万元,2019年9月10日前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借款本金25万元,2019年10月10日前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借款本金25万元,2019年11月10日前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借款本金25万元,2019年12月10日前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借款本金25万元,2020年1月10日前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借款本金25万元,2020年2月10日前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借款本金25万元,2020年3月10日前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借款本金25万元,2020年4月10日前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借款本金25万元,2020年5月10日前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借款本金386470.34元及截至2018年1月2日止的利息75787.56元,并自2018年1月3日起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二、如被告张书刚、姚桂霞任一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可就剩余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向法院申请执行。三、被告河北思尔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张书刚、姚桂霞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河北思尔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书刚、姚桂霞追偿。四、原、被告双方其他无争议。五、案件受理费1856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3563元,由被告张书刚、姚桂霞、河北思尔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06-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任海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127757538216E |
登记机关 |
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景 县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