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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康牧源养殖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720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33民初608号
案号
(2020)冀0433执1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馆陶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被告河北康牧源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行借款本金2578155.17元,利息709.9元,罚息437026.89元(截止到2019年2月28日),及以2578155.17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罚息。二、被告林贵江、薛青花、张殿旺、贾文书、张殿民、张振廷、刘茂菊、张朝进对被告河北康牧源养殖有限公司承担的还款责任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2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河北康牧源养殖有限公司、林贵江、薛青花、张殿旺、贾文书、张殿民、张振廷、刘茂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5-09
发布时间
2020-06-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林贵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433072078800D
登记机关
馆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地址
馆陶县柴堡镇东苏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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