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耀华福裕玻璃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58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滦民初字第02058号 |
案号 |
(2020)冀02执61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滦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河北耀华福裕玻璃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唐山东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 396 310.03元。二、由被告河北耀华福裕玻璃有限公司向原告唐山东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赔付利息(以1 396 310.03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唐山东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 564元,由原告唐山东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72元,被告河北耀华福裕玻璃有限公司负担17 29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时间 |
2020-06-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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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冯金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23695875355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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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滦县新城台商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