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金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41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105民初312号  | 
    
案号  | 
      (2019)苏0105执39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南京金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京市建邺区兴隆街道金典社区居民委员会无偿提供坐落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80号不少于400平方米的社区办公用房供其长期使用;二、南京金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京市建邺区兴隆街道金典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过渡期间费用30万元(自2016年至2018年3月,南京市建邺区兴隆街道金典社区居民委员会需同时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三、驳回南京市建邺区兴隆街道金典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南京金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3480元,由南京市建邺区兴隆街道金典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9280元,南京金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2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南京市建邺区兴隆街道金典社区居民委员会,以抵其预交的诉讼费用)。反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南京金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时间  | 
      2020-06-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庆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007041775091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8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