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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禤日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2827********45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5302民初864号
案号
(2018)粤5302执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双方均确认被告云浮市升亚家具有限公司欠原告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2960000元及利息(暂计至2017年4月1日止的利息为687042.47元,从2017年4月2日起至还清款日止以3296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5%计算),该款由被告云浮市升亚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前归还给原告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律师费400000元由被告云浮市升亚家具有限公司承担,该款由被告云浮市升亚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前支付给原告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被告禤日洪、禤健生、禤日平、吴伟强、禤健勇、陈间新、刘金喜在上述第一、二项协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云浮市升亚家具有限公司、禤健生、禤日洪、禤健勇、吴伟强、禤日平、陈间新、刘金喜未按上述第一项协议履行的,原告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申请法院全额执行。五、原告云浮市云城区农村合作联社对被告禤日洪提供的抵押物[1、位于云浮市云城区都杨镇桔坡山口地段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云府国用(2009)第0043号,他项权证号:云府他项(2014)第000246号;2、位于云浮市云城区都杨镇桔坡山口地段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云府国用(2006)第0443号,他项权证号:云府他项(2014)第000244号]、被告禤健生提供的抵押物[位于云浮市云城区都杨镇桔坡山口地段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云府国用(2006)第0439号,他项权证号:云府他项(2004)第000245号]、被告禤日平提供的抵押物[位于云浮市云城区都杨镇桔坡山口地段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云府国用(2011)第0277号,他项权证号:云府他项(2014)第000243号]、被告吴伟强、禤健勇提供的抵押物[位于云浮市云城区都杨镇大播村委洪塘地段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云府国用(2010)第0311号,他项权证号:云府他项(2014)第000247号] 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本案受理费212035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06018元,该款原告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预交,由被告云浮市升亚家具有限公司、禤健生、禤日洪、禤健勇、吴伟强、禤日平、陈间新、刘金喜共同负担,并于2017年9月22日前返还给原告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8-01-12
发布时间
2018-0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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