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东营市双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24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503民初1570号 |
案号 |
(2020)鲁0503执恢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东营市双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偿还原告宋吉叶借款本金27000元及自2012年2月1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7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算);二、驳回原告宋吉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东营市双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06-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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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董学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503742431280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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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河口区太平乡赵王村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