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彭小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30********7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03136号 |
案号 |
(2013)东一法执字第105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东莞市金润森家具有限公司、被告彭小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进良支付货款352818.9元及逾期利息(以352818.9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3年6月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3-10-28 |
发布时间 |
2016-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