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信德广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98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民初94号 |
案号 |
(2020)冀0402执5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邯郸市信德广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远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该笔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但不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邯郸市庆云佳顺商贸有限公司、邯郸市合力粮油机械有限公司、邯郸市新乾图物资有限公司、邵付新、杨清霞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邯郸远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800元,由被告邯郸市信德广商贸有限公司、邯郸市庆云佳顺商贸有限公司、邯郸市合力粮油机械有限公司、邯郸市新乾图物资有限公司、邵付新、杨清霞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3-12 |
发布时间 |
2020-06-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清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21789847646F |
登记机关 |
邯山区工商局 |
注册地址 |
邯郸县河沙镇西街变电站东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