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玉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902********24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792民初1197号 |
案号 |
(2018)川0792执1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王玉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绵阳新兴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代偿的款项2207185.62元及资金占用费,其中,224665.38元从并自2017年1月6日起算,1982520.24元从2017年4月1日起算,均按照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月利率的2倍支付资金占用费(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王玉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绵阳新兴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损失110000元。三、本案受理费14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玉梅、被告邓小全、被告王学成、被告绵阳市川德塑胶有限公司、被告绵阳市峻楠轩家具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2-02 |
发布时间 |
2018-05-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