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2********65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111民初3371号 |
案号 |
(2018)粤0111执37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美亨展示家具有限公司向易大国支付工资110227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美亨展示家具有限公司向易大国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0500元。三、唐文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唐磊在350万元范围内、钟青在150万元范围内对广州市美亨展示家具有限公司就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不足部分承担补偿赔偿责任。五、驳回易大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2-09 |
发布时间 |
2018-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