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市连瑞家兴超市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29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207民初1946号 |
案号 |
(2020)冀02执71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吴连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郝红新借款本金1170.966296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本金数额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按照月息1.5%计算);被告唐山市连瑞家兴超市有限公司、被告河北佰斯德利制罐有限公司、被告王素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44700元,减半收取计72350元,由被告吴连瑞负担,被告唐山市连瑞家兴超市有限公司、被告河北佰斯德利制罐有限公司、被告王素香负连带给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06-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姚海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2173292353X6 |
登记机关 |
丰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丰润区光华道1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