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云锦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6民初8110号 |
案号 |
(2020)苏0506执3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云锦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吴中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给付截至2017年11月24日的利息16362.83元及此后按月利率11.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二、被告苏州云锦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吴中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律师代理费47900元。三、被告周锦慷、王岚、滕建国对被告苏州云锦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912元,由原告苏州吴中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苏州云锦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周锦慷、王岚、滕建国负担149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时间 |
2020-06-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63212849808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378号天隆大楼4783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