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贺艳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322********57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益法民二初字第32号 |
案号 |
(2016)湘09执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南森艺家具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借款本金23 000 000元并支付借款合同解除之前尚欠的利息、罚息;二、被告湖南森艺家具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承兑汇票敞口本金9 000 000元并支付自两份《商业汇票承兑协议》解除之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该项本金的利息;被告湖南森艺家具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偿付律师代理费277 000元;三、被告练军、贺艳辉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6-03-07 |
发布时间 |
2016-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