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真快活美乐园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2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民初79号 |
案号 |
(2020)赣02执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真快活美乐园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湖北真快活美乐园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贷款本金64935528.66元及利息(2017年12月8日之前尚欠的利息以64935528.66元为基数按5.4583%月利率计息;从2017年12月9日起,《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项下的5000万元利息按年利率6.37%【4.9%(1+30%)】计算,《借款展期协议》项下的1493.552866万元利息按年利率7.35%【4.9%(1+50%)】计算。但应扣除2017年12月13日至28日景德镇分行代扣的利息3514.75元。)二、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对被告湖北真快活美乐园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景房他证字第0924775号、景房他证字第0924777号、景房他证字第0924776号、景房他证字第0938791号、第0938792号房屋他项权证上所载明的商铺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后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判决第一项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对被告湖北真快活美乐园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提供质押的美乐园景德镇分公司拥有的景德镇新厂西路499号时代购物中心1栋商铺及2栋商铺面积合计14300.04平方米的物业经营收益权产生的收益,在上述判决第一项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吴春锋、朱丽云对被告湖北真快活美乐园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湖北真快活美乐园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吴春锋、朱丽云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真快活美乐园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湖北真快活美乐园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79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72997元,由被告湖北真快活美乐园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湖北真快活美乐园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吴春锋、朱丽云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时间 |
2020-06-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纪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05572025545B |
登记机关 |
武汉市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武汉市汉阳区阳新路1号第2栋第3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