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赣州品格家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14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702民初1220号 |
案号 |
(2018)赣0702执7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赣州品格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借款本金2998418.14元;二、由被告赣州品格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罚息155539.19元、复利3374.14元(该罚息计至2017年4月11日止),并支付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2998418.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45%计算);三、若被告赣州品格家具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的给付义务,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有权对被告游永贵提供的抵押物【位于赣州市赣县洋塘工业园标准厂房(产权证号:茅店字第47900号)】行使抵押权,就该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方式取得价款在最高额300万元抵押担保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四、由被告游永贵、叶罗秀对上述第一至二项被告赣州品格家具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在最高额300万元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游永贵、叶罗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赣州品格家具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5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7059元,由被告赣州品格家具有限公司、游永贵、叶罗秀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3-08 |
发布时间 |
2018-03-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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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游永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72108146288X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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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洋塘工业小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