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漯河市天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73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103民初3109号 |
案号 |
(2020)豫1103执4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同意被告李静、张莉、孟二明、漯河市天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改期申请,将双方签定的编号为中原银(漯河)经营字2018第290107号的信贷合同改期到2021年7月30日到期。二、被告李静自愿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编号为中原银(漯河)经营字2018第290107号的信贷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具体按照以下分期还款计划履行:于2019年9月25日于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 5000.00 元;于2019年12月25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7500.00 元;于2020年3月25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30000 元;于2020年6月25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30000元;于2020年9月25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45000.00元;于2020年12月25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50000.00元;于2021年3月25日之前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60000.00元;于2021年7月30日之前偿还剩余的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编号为中原银(漯河)经营字2018第290107号的信贷合同约定的内容计算,具体数额以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信贷系统确定的数额为准)及原告为追索债权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如果被告李静没有按照上述调解协议任一期约定的还款计划履行,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有权对本案全部债务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四、被告张莉、孟二明、漯河市天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李静负担,被告张莉、孟二明、漯河市天悦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13 |
发布时间 |
2020-05-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潘亚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100697308821A |
登记机关 |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嫩江路企业总部大厦25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