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邱玉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604********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让商初字第221号 |
案号 |
(2016)黑0604执011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齐翠玲、邱玉庚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后一次性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86000000,违约金50000000元2、被告大庆奥帝特家具有限公司对被告齐翠玲、邱玉庚以上借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案件受理费27280元,由原告承担1910元、被告承担2537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6-06-28 |
发布时间 |
2016-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