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石家庄维他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40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84民初1942号 |
案号 |
(2020)冀0184执5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石家庄维他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河北鼎坤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24775.5元并按照合同约定赔付原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双方约定,以所欠货款124775.5元为基数,每日千分之三计算,时间自原告主张权利即2019年5月27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卢秋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计1810元(实收部分),由被告河北鼎坤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卢秋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时间 |
2020-05-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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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卢秋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25784063340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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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行唐县东安香村东石行路5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