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鑫纸汇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W84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3民终7560号 |
案号 |
(2020)粤1322执6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970200600577】。被告东莞市鑫纸汇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货款人民币76757元及利息(以人民币76757元为计算基数从2019年8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给原告惠州市大印信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9元、保全费788元,由被告东莞市鑫纸汇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上诉人在一、二审中均未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合理期限内有向被上诉人提出过质量异议,因此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货款及利息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19元,由上诉人东莞市鑫纸汇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05-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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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喻久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MA4UL7W84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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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东莞市常平镇桥沥村桥头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