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信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15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643号 |
案号 |
(2019)粤0604执98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亿信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19970421.59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7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上述债权,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亿信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截至2014年2月2日所有的塑料原材料,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佛山市信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亿健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金堡利矿业有限公司在3333万元限额内,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亿信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邓平、谭国银共同在3333万元限额内,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亿信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邓旋、李娇共同在3333万元限额内,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亿信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邓雄周、陈志容共同在3333万元限额内,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亿信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何洲洪在1500万元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亿信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被告张胜松在1080万元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亿信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1516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66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亿信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56500元,其它被告分别按本判决第三至八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19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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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邓雄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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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区建设路47号铺1、3号2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