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荆州市湘隆服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54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1002民初601号 |
案号 |
(2018)鄂1002执5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田济艮、林本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截止至2017年9月14日的正常利息153006.72元、罚息52103.33元,并按罚息年利率9.135%支付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含罚息);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对被告荆州市湘隆服饰有限公司办理抵押登记的位于江陵县三湖管理区天星街的房屋和土地(房屋他项权证号:江陵房他证三湖农场字第146024号、土地他项权证号:江陵他项2014第3810059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被告田济艮、林本香不能清偿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荆州市湘隆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告田济艮、林本香所欠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即被告田济艮、林本香追偿四、驳回原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田济艮、林本香、荆州市湘隆服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50元,由被告田济艮、林本香、荆州市湘隆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03-20 |
发布时间 |
2018-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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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田济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024055420950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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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陵县三湖管理区天星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