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诗维娅化妆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4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2003号 |
案号 |
(2018)粤0104执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广州市诗维娅化妆品有限公司、廖伟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卢霞清偿借款本金19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1-01 |
发布时间 |
2018-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廖伟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714211213N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63号1105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