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天台大南门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80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1023民初305号 |
案号 |
(2020)浙1023执15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州天台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陈立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天台县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2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9年3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限被告陈立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台县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2020元。^~^三、限被告浙江天台大南门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浙江天台大南门运输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立树追偿。^~^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710元,减半收取2855元,由被告陈立树、浙江天台大南门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时间 |
2020-05-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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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立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1023148079675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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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天台县城关上清溪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