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包头市慧鑫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70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津02民初362号 |
案号 |
(2018)津02执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包头市慧鑫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车(天津)投资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84321164.72元;已到期租金逾期违约金人民币6690422.34元(截止2016年4月30日);并以人民币53492177.32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支付原告北车(天津)投资租赁有限公司自2016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二、被告包头市嘉德环保高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凯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建军、斯伯润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告包头市慧鑫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包头市慧鑫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北车(天津)投资租赁有限公司在被告包头市慧鑫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义务时,对被告李建军持有的被告斯伯润控股有限公司42.35%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曹飞持有的被告斯伯润控股有限公司10%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李建军、曹飞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包头市慧鑫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北车(天津)投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325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包头市慧鑫实业有限公司、包头市嘉德环保高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凯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建军、斯伯润控股有限公司、曹飞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8-01-10 |
发布时间 |
2018-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建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2007870915239 |
登记机关 |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2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