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漯河市富民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71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404民初1260号 |
案号 |
(2020)皖0404执2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公司尤集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刘传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47228.65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刘传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6000元;三、被告张成、漯河市富民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刘传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3478.27元,被告灵璧县灵运第一运输有限公司对该项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姜彦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刘传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40940.63元,被告涡阳县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该项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五、被告吴孝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刘传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50940.63元;六、驳回原告刘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1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21元,由原告刘传负担6537元,被告张成、漯河市富民运输有限公司、灵璧县灵运第一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187元,被告姜彦雷、涡阳县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751元,被告吴孝洋负担2802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公司尤集营销服务部负担4308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负担336元;鉴定费4750元,由原告刘传负担1733元,被告张成、漯河市富民运输有限公司、灵璧县灵运第一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15元,被告姜彦雷、涡阳县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729元,被告吴孝洋负担743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公司尤集营销服务部负担1142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负担88元;二次鉴定费5160元,由被告张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时间 |
2020-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于保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1026871245199 |
登记机关 |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东路与燕山路交叉口东100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