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清远市恒达金属表面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51P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2071民初15728号 |
案号 |
(2020)粤2071执38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事项 一、强令被申请人李仲行、清远市恒达金属表面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陈军支付货款246270元、违约金83731.8元(违约金以24627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为标准,从2018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到2020年2月29日的违约金为83731.8元,2020年3月1日之后的违约金另计)],合计330001.8元。二、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李仲行、清远市恒达金属表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时间 |
2020-05-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仲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803MA51PC2N75 |
登记机关 |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楼星村委会龙湾电镀定点基地清远市佳力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2#厂房3楼4B车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