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金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21********6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淄民再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桓执字第004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本院(2013)淄民一终字第214号及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2)桓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淄博五湖陶瓷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偿还申请再审人宗芳借款177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原告被告淄博五湖陶瓷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支付原告宗芳违约金14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原审被告唐金昭、赵红霞、被申请人山东皇龙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的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审被告唐金昭、赵红霞、被申请人山东皇龙服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原审被告淄博五湖陶瓷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追偿;六、驳回申请再审人宗芳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084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审被告淄博五湖陶瓷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承担,原审被告唐金照、赵红霞、山东皇龙服饰有限公司、高青恒烁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39984元,由被申请人山东皇龙服饰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桓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03-18 |
发布时间 |
2015-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