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翟月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331********07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淄商初字第88号 |
案号 |
(2014)淄执字第002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皇龙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邹平县华星热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 500 000.00元及损失补偿金270 000.00元(自2013年6月22日计算至2014年3月22日,之后的损失补偿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二、被告翟月华对本判决第一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邹平县华星热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 400.00元,由被告山东皇龙服饰有限公司、被告翟月华共同负担59 380.00元,原告邹平县华星热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 02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4-11-24 |
发布时间 |
2015-0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