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隽秀化妆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59A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1民终78号,( 2016)粤0111民初8663号 |
案号 |
(2018)粤0111执恢1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隽秀化妆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艾圣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29626.17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贺云、黄晓艳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贺云、黄晓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隽秀化妆品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广州隽秀化妆品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判决时,拍卖或者变卖被告贺云名下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丽尿南一街11号304房房产,原告广东艾圣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有权以所得价款中按照抵押权设定的顺序(第二顺序)在2423666。02元内优先受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2-24 |
发布时间 |
2018-09-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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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谢至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6569767943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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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元岗橫路31号二层1226房(仅限办公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