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市电工防爆器材厂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82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3民初16867号 |
案号 |
(2020)辽0103执43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市电工防爆器材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剩余贷款本金2 827 878.92元及利息389 877.25元(截至2019年7月5日,自2019年7月6日起至本判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辽宁东鹰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李永贺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三、驳回原告沈阳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及被告沈阳市电工防爆器材厂有限公司、辽宁东鹰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李永贺的抗辩。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 542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沈阳市电工防爆器材厂有限公司、辽宁东鹰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李永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时间 |
2020-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永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14118209600T |
登记机关 |
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沈阳市于洪区北固山路12-9号(2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