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宁市荣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武鸣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43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102民初3452号 |
案号 |
(2019)桂0102执40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秀珍、宁恒涛共同向原告陆妙龄返还借款本金360265.43元;二、被告杨秀珍、宁恒涛共同向原告陆妙龄支付借款时至2019年1月21日的逾期还款利息117118.34元;三、被告杨秀珍、宁恒涛共同向原告陆妙龄支付2019年1月22日之后的利息(以360265.43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2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付);四、被告杨秀珍、宁恒涛共同向原告陆妙龄支付律师服务费25000元;五、被告王雪华、宁恒威对被告杨秀珍、宁恒涛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杨秀珍、宁恒涛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陆妙龄有权就处理(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南宁市荣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所有的桂aa3057、桂aa7080号货车及被告南宁市荣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武鸣分公司将其所有的桂a39595、桂a39798及桂a39823号货车项下的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0069元,由原告陆妙龄负担2401元;被告杨秀珍、宁恒涛、王雪华、宁恒威负担766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时间 |
2020-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宁恒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122054387378G |
登记机关 |
南宁市武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宁市武鸣区双桥镇伏林村德福屯1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