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鞍山市兴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49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泰姜商初字第0611号 |
案号 |
(2020)苏1204执恢1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鞍山市兴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泰州市旺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2840.2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92元,财产保全费169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847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592元,财产保全费169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847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收到本判决书次日起二十二日内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92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账号:201101040058888)。(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23 |
发布时间 |
2020-05-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叶长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300724939734P |
登记机关 |
鞍山市铁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77甲-3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