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鹏飞纺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7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921民初931号 |
案号 |
(2019)川0921执3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蓬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鹏飞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支行借款本金239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二、如被告四川鹏飞纺织有限公司未按期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支行上列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支行有权以被告四川鹏飞纺织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四川鹏飞纺织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四川鹏飞纺织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由被告石庆明、石杰、曾良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66094元,减半收取83047元,由被告四川鹏飞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蓬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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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石庆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921667411676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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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蓬溪县赤城镇上游工业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