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姜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821********18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京0108民初11402号 |
案号 |
(2018)京0108执81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姜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 2 789 471.63元、利息5598.96元,并支付罚息(截至二Ο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的罚息为457 072.66元,自二Ο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联保体授信合同》、《借款凭证》及《借款支用申请书》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姜超赔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损失19 5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北京五蔚子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王洪涛、北京京捷特商贸有限公司对姜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北京五蔚子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王洪涛、北京京捷特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姜超追偿;五、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8-05-09 |
发布时间 |
2018-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