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金善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02********0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建民调初字第0493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3)建执字第003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盐城鑫鼎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徐金善共同偿还原告缪军21万元,于2011年12月30日前偿还2万元,余款从2012年1月起,每月偿还1万元,直至还清21万元止。如两被告有一期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原告即有权按25万元的标的额(扣除已偿还的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二、原告缪军与被告盐城金鼎服饰有限公司之间的全部工程款在该案履行后全部结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3-01-22 |
发布时间 |
2015-0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






